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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务局水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文章来源:局行审处  发布时间:2026-08-11 10:43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年度频次上限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用水单位

1次

2

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

1次

3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1次

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次

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

质量巡查1次、派驻质量监督项目站或监督组检查不设上限。

6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重点抽查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1次

7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单位

1次

8

河道采砂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采砂单位

4次,旁站式监管不设上限

9

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特定活动,修复、利用等活动的单位

4次(1次为汛前落实度汛措施检查;2次为汛期检查;1次为汛后检查)

10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小水电运行管理单位

1次

1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

2次。一些生产建设项目为铁路、公路、输变电、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跨多个区域,需要适当提高上限。

12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市属在建工程4次(每季度1次);其它重点工程2次(半年1次),面上工程1次。

13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洪抗旱相关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不设上限,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视汛情、旱情开展。

14

对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

1次

15

水资源调度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1次

1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单位

1次

17

对水资源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1次

18

对防洪堤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防洪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

1次

19

对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水务局、沿江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沿江企业、港口、码头、过江通道、取排水口等涉及的单位

1次

20

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单位

1次

21

对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水务局;区级城市供水部门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用水单位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每季度1次,其他企业和单位每年1次

22

对排水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水务局;区级城镇排水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排水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每季度1次,污泥处置单位、排水单位每年1次

23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市水务局;区级城镇排水部门城市供水单位,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家企业的管道、泵站、用户设施等的检查算1次检查。